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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票开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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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1-20 09:15:46
信息简介: 保险业务的收款帐户为省公司帐户,业务员为县级机构,收入核算在县级机构,保险合同主体为县级机构。则开具发票的时候,收款方单位应该为省公司名称还是县级公司名称?还是两者都可? 现在遇到部分企事业单位反馈,在县级机构投保,因保费支付给我司省公司,发票抬头必须开具省公司抬头,否则他们无法入账,如果这么开具,是否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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