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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信企业手续费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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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1-02 14:39:23
信息简介: 老师:近期在国税检查中,对企业代理佣金支出适用所得税扣除基数提出异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因为规定中所说“仅限于”,税务部门认为企业代理佣金所对应业务如销售合约终端、代收费等不属于文中所列举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从而认为应以代理收入的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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