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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置残疾人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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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6-21 16:04:50
信息简介: 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没有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也没有提到【2007】92号文。 请问,【2007】92号文中15%,5人的比例要求是否有效?为何新所得税法实施后【2009】70文没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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