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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与工伤补偿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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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2 08:35:33
信息简介: 某公司原计划在租赁土地上,开工建设粉煤灰分选项目,前期已完成土地租用和场地建筑物桩基、承台等系列工作,投入约280万元。现因项目预期收益较低停建。公司已取得已建工程发票,并付款,因所建工程为专用天粉煤灰分选,不能做他用。现拟申请对在建工程报废,但主管税务局认为,项目开工前未取得当地建设部门《开工许可证》,不允所得税前扣除。请问专家老师此工程报废损失是否可扣。相关文件依据是什么。 另外,此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出现施工事故,对伤者治疗费用,我公司负担了30%(施工方担70%),约60万元。双方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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