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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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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2-02 17:55:06
信息简介: 感谢您的再次答复。 正如您所举例,受托方也有同委托方交付的相同的钢材,我想问的是,受托方把自有的原材料跟委托交付的原材料弄混了,或者干脆说,受托方用自己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交付委托方,把委托方发来的原材料留下自用。而委托方并不知情,只付给了受托方加工费,受托方只就加工费开具了专用发票。这种情况是否有税务风险,有无可能补认定为“非货币性交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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