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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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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2-01 09:49:25
信息简介: 感谢您上次的答复。 委托方发出原材料,受托方检验合格,但未对委托方的材料单独标记进行生产 ,与他自己的原材料掺到一块了。但这个情况委托方并不知情,按合同约定时间,委托方收回成品,检验合格并验收,同时支付了加工费。这种情况双方是否符合税法?是否会被认定为“非货币交易”而承担税务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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