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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品、旧货与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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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9-10 09:42:24
信息简介: 财税〔2009〕9号条款摘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税函〔2009〕90号条款摘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请问, 1、这两个文件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规定不一致,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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