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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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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9-04 13:53:05
信息简介: 在经济业务中,如果款项未打给对方,提前开具发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 如果业务尚未发生,预计下月业务量,提前一个月开具发票,下月发生当月再根据业务量多退少补开具发票,是否可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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