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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能作为《联运发票》差额纳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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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8-22 14:29:13
信息简介: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作为非试点地区的运输企业取得的试点地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及开具要求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完全不一致,不能作为《联运发票》差额纳税。请问我们是差额纳税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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