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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建筑附属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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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6-23 14:35:37
信息简介: 非常感谢您的再次答复。该项销售行为发生在2009年之后,因属不动产附属物,我公司未抵扣进项税,如销售按4%减半征收,是否有文件支持?谢谢。 上次的答复:中华税务信息网专家: 回复时间:2014-06-23 08:13:21 发表 [1 楼] 回复内容:答:首先明确建筑物是您单位租赁的,租赁后您单位通过建安部门构建了消防工程和中央空调。由于消防工程和中央空调和建筑物是一体的,建按部门应开具地税建筑业发票。现您单位将租赁的厂房转租给其他单位,由于厂房的产权并不是您单位的,因此,您单位仅是销售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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