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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建筑附属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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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6-20 10:34:39
信息简介: 非常感谢您上次的答复。纳税人销售建筑物附属物消防工程和中央空调,并未拆解,仍同建筑物整体使用。请问,如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安装并取得地税局代开的工程类发票,是按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增值税,还是应按17%征收?(参照财税〔2008〕170号,如按17%,企业购进取得工程类地税发票,无抵扣,销售按17%,购买方仍需作为建筑物附属物不得抵扣,购销双方亏大了,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吗?) 上次的答复: 销售建筑附属纳税 时间:2014-06-19 16:01:22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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