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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赠品的开票问题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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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6-13 16:51:47
信息简介: 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该文件未说明如何开具发票,请问,企业在销售时,为获取客户,“赠品”其实是一种心理上销售策略,如果在发票上标明“赠品”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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