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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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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5-26 10:40:26
信息简介: 我是电信企业,营改增后,总部要求县分公司统一使用地市分公司专用发票,独立纳税登记的县分公司不得领用、开具县分公司名义的专用发票。那县分公司产生的应属地缴纳的销项税,是否应由地市分公司统一申报,同一地市内的不同区县分支机构(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之间用于销售的货物调拨就不需要互相开具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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