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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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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5-08 10:04:53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请问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只有生产、销售的业务,没有建筑业劳务,是否也可以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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