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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租资产纳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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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9-25 10:33:54
信息简介: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2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按3%征收率纳税。但咨询主管税务局,他们认为,该条适用于租赁公司,不适用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我们对此有异议,望得到权威解释。问的是适用税率问题,而非车辆所有权问题。当然资产有发票,产权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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