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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产重组业务不交税的资产凭证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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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5-07 18:30:12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个省分公司将与相关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请问:不交税的资产入账凭证有哪些?土地使用权不用缴纳营业税了,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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