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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承接跨期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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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4-25 11:42:18
信息简介: 由于我单位大部分销售收入是无票确定的,所以并不是以发票确定收入。 我们该如何理解国税发2006 156号文中提到的“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如果销货的时候购买方没有明确提出要求开具发票,而事后又要求我单位为其补开发票,是否应该给其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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