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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3-04-19 09:35:09 |
信息简介: |
我公司有一种业务,按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用户提供电信增值服务,由用户按年交纳增值业务费,用户必须连续在网一定年限使用我公司的服务。用户在使用服务期间,我公司向用户提供设备使用,但设备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此业务实为:公司为用户提供电信增值服务,收取增值业务费, 已全额缴纳营业税,在服务过程中,设备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在公司账上能反映这些设备属于我公司的资产。设备为公司资产按年分摊成本,设备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这种处理合理吗?提供用户的设备能否按视同销售或者混合销售处理?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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