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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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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4-09 17:57:50
信息简介: 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到对方,对方给开具托收单并签字,我单位收到托收单后按月对账按季结算开票收款,依据会计准则核算确认收入,请问我们确认营业税的纳税时间是依托收单为准还是依开票时间为准?现税务局检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要求我们依托收单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补税并罚款还有滞纳金,请问我们该如何解释,有文件依据吗?请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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