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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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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9-04-30 00:00:00
信息简介:   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在土地增值税开征后5年内首次转让免税,市局曾以沪地税地(1995)3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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