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1997-05-21 00:00:00
信息简介: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