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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返还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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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4-08-22 11:27:00
信息简介: 各地方税务分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收取的教育事业发展费予以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各地方税务分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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