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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部分区县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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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9-05-11 00:00:00
信息简介:   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五县地方税务分局:市局曾于1989年4月陆续下发了财税三(1989)39号、40号、42号、47号、49号文件,同意对你区、县部分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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