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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业务单位之间的往来业务暂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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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4-11-30 17:59:00
信息简介: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应如何征税。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 局于今年三月以国税发[1994]087号文件规定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转贷 业务”征收营业税。此后又于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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