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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执行新税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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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4-09-09 00:00:00
信息简介: 一、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二、对新办的乡镇企业,暂缓征收资源税 3年。 三、乡镇企业新建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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