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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缴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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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4-11-07 00:00:00
信息简介: 一、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民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其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收缴和使用方法、范围按省地税局黑地税发[1994]第39号文件规定执行。民政部门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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