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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教委、财政厅、森工总局、税务局关于森工企业提取的教育费附加实行自提自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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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0-01-16 00:00:00
信息简介: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六届常务委员会107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森工企业(含集体企业)提取的教育费附加,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自提自用,留给森工企业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设施和办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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