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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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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87-05-14 00:00:00
信息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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