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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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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87-10-08 00:00:00
信息简介: 一、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主管部门转拨事业费,本身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实行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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