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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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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7-11-04 00:00:00
信息简介: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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