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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关于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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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8-01-21 00:00:00
信息简介: 各行署、市财政局,各地、市国税局:  现将财地字[199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将根据各地上报已审批的数字以及与财政部结算结果,确定对各地的应补助数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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