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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建筑用砂或其他未列举石(岩)减半征收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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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4-09-30 10:44:00
信息简介: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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