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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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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8-10-08 17:32:00
信息简介: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炼[1998]经财字30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请示》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我省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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