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2号 1998年9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行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