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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0-15    文件号: 冀国税所发[1998]1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

国税函[1998]555号 1998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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