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税教育
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 财税字[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
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