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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代征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8-24    文件号: 冀地税函[1998]18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在农村零散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中,一些地税机关聘用了部分税款代征
员(包括代扣员、协税员)。多年来,代征员在协税护税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素质不高、职责不清、作用发挥不当的问题。为规范代征工作,充分发挥代
征员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聘用代征员要从严掌握。能不聘用时尽量不聘用。必须聘用时,报经市级税
务机关批准,并在文化程度、工作能力、遵纪守法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考核。
  二、代征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代征业务知识培训,使代征人员知法、懂法和守法。
上岗后,也要定期对代征员进行培训。
  三、代征员上岗,主管税务机关要发给代征标志与代征证件,但不准着税装。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明确代征员的职责、权力与义务。代征员必须严格按照
规定履行代征义务,认真执行代征的范围、税种和税率,不准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
围以及改变税种、提高或降低税率,不准收“人情税”。
  五、代征员在代征地方税收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的完税证,做到一票一户。不
准“白条”收税,不准开“群票”征税。
  六、代征员必须将代征的税款要善保存,不得挪用丢失,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及
时上解、缴纳代征的税款。
  七、代征员要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文明代征,礼貌待人,
在纳税人中间树立良好的形象。遇有纳税人不明白问题,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不
得耍态度、强行办税。要积权宣传税收政策,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八、税务机关要支持代征人员依法履行代征职责,在代征人员遇到工作阻力时,
税务机关应出面予以解决,为代征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代征环境。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代征员的代征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
教育或处理。
  十、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代征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好的表扬,差的批评,
不胜任代征工作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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