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献花斯拉夫习盟共和国习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8]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斯拉夫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7年4月16日以国税函[1997]20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