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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8-24    文件号: 冀国税所发[1998]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372号 1998年6月24日

北京、上海、山东、辽宁、河北、内蒙、浙江、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新疆、陕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重汽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重汽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汽集团全资控股4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重汽集团公司在山东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投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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