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做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人行《关于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财务关系
下放后企业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预字[1998]92号)的规定,从
1998年8月1日起,下放企业(我省11户)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
的所得税)不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入省级国库。
二、11户煤炭企业下放后,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明确如下:
下放企业名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开滦矿务局 省直属征收唐山分局
邯郸矿务局 省直属征收局邯郸分局
下花园煤矿 省直属征收局张家口分局
张家口煤矿机械厂 省直属征收局张家口分局
峰峰矿务局 峰峰矿区地方税务局
井陉矿务局 蟛陉矿区地方税务局
兴隆矿务局 承德市营子区地方税务局
邢台矿业(集团) 邢台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
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煤炭工业管理局 省直属征收局
附属单位
石家庄煤矿机械厂 省直属征收局
八宝山煤矿 怀来县地方税务局
三、涉及下放煤炭企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1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