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加强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7-29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8]和2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休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要求,在粮食收购资金上实行封闭支行,钱随粮走,这就为农业税及时足额入库提供了保证。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与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加强配合,及时结算清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占压农业税款的现象发生。
二、1998年6月6日国务院第244号发布实施的《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农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税费界限,严禁搭车收费。
三、农业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征收机关一定要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征收农业税要实行户交户结,完税证开到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