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9-20 文件号: 冀财税字[1998]第4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办事组、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移交衔接事宜。自1998年10月1日起,除省会石家庄市以外,各市的“菜篮子”商品退税审批业务交由各市财政局;其它退税项目由退税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各市财政局、中心支库根据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文件办理退库手续。各市财政局要严格按财政部所授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县(市)财政。
二、对交由各市财政局办理的“菜篮子”商品退税审批业务,要按季填报“菜篮子商品奶税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连同已办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一联的复印件,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报的,停止办理该市其它退税项目的审批业务。
三、各市财政局要主动接受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退税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于各市审核、批准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但对一次申报数额较大的退税单位(不含“菜篮子”商品退税企业),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批准退库前,将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各市财政局在办理“菜篮子”商品一般增值退税审批及其它退税业务的审核工作中,除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认真把关外,还要注意对已退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
五、各市财政局在具体执行中遇有政策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请示汇报。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
财监字[1998]186号 1998年8月8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核、批准事宜作必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请,经地(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当地国库就地办理退税手续,地(市)财政局按季向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批退税情况。
二、除上述退税项目外,原由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的项目,改为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报,地(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理处批准,地(市)财政局、中心支库根据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的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三、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一般企业增值税的退税审核批准事项继续由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办理。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移交衔接事宜,各地(市)财政局要认真办理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及时办理。为保证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各地(市)财政局可接收原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地(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地(市)财政局违规批准退税或企业违规申报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期字第55号和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