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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1998-09-21    文件号: 冀国税进发[1998]1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粮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8号 1998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2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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