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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8-14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8]13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这次调减增值税征收率,对按定期定额征
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仍按原增值税税额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
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将这次政策变动的意义、依据、范围、政策界限、调整定额的有关
规定向业户宣传解释清楚,取得业户的理解配合。
  二、国税机关换算调高的应税销售额,地税机关不以此为依据进行定额调整。
  三、国税机关要做好四季度定额调整准备工作。第四季度是生产经营的旺季,是
对定期定额户调整定额的有利时机。为了保证定额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取得明
显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以下几点:1.要充分认识这次调整定额的重要性、必
要性和可行性。定额调整工作自始至终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业户的发展;有利
于增加税收、减少漏洞;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要搞好调查研究。要按行业、按区
域、按业户纳税情况,选择一些典型户进行调研,摸清业户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政策依据充分。3.要严格按税收政策办事。这次定额调整范
围不仅涉及商业个体经营者,还包括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只要业户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只要存在税收差额,均应进行调整,其调整幅度可依各
地掌握情况而定。4.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在各级党委和政
府的重视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扎扎实实地将定额调整工作做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国税发[199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
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
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
因此,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做好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
的调整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经营者税收征管,公平税负,确保税收收入的完成
有着重要意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
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本通知所称“商业
个体经营者”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
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
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经营者。
  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为4%后,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
个体经营者仍按原定增值税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其应税销售额。
  三、在换算调高应税销售额的过程中,其他税费额不得以此为依据进行调整,以
免增加商业个体经营者的负担。
  四、凡在1998年7月1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均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关划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
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
办理。
  五、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结束后,为改变个体经营者税负普遍
偏低的状况,各地应于1998年3季度末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一次全面调整,
请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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