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
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在申请审批过程中
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需以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过程中,
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减免的正在申请审批过程中所应缴纳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
经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税务机关在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必须在7日内做出答复;需报经
上级税务机关核批的,也必须在7日内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纳税人提出的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批。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不符合本通知
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税发[1998]98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