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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废止)
颁布日期:1998-07-23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8]6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
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在申请审批过程中
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需以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过程中,
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减免的正在申请审批过程中所应缴纳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
经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税务机关在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必须在7日内做出答复;需报经
上级税务机关核批的,也必须在7日内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纳税人提出的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批。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不符合本通知
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税发[1998]98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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