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7-25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8]第2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配合,做好我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契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财政部门负责直接征收契税的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房屋子权属转移变动资料。凡未纳税(无契税完税证)或无契税免税审批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可以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关音准代征契税,财政部门发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代征单位代征契税委托书,并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契税减免由财政部门按权限审批。由于代征部门或代征单位原因,致使税源流失的,应由代征部门或代征单位负责追缴。财政部门要帮助代征部门或代征单位建立健全全票证使用管理制度和税救命入库制度,确保票证和税款安全。
契税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部门和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支,由财政部门核拨。
二、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就房地产权属转移变动和征收契税情况,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沟通、交流房地产权属转移变动和征收契税方面的法规、政策信息,研究解决契税征管工作中的问题,共同核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变动和征收税款及入库情况。在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单位可进行微机联网尝试,提高办公和征税自动化水平和效率,财政部门要在配置微机及联网设备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三、凡是房屋权属转移变动都要依法办理征收契税或免征契税手续。
征收契税后,要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依法免征契税的,要给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开具免税证。
四、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按照新《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对房屋权属转移变动征收契税后,财政部门是否还发放契证,由各市视本地情况自定,省不作统一要求;在没有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征收契税后,要发放契证。
五、房产管理部门换发新房屋所有权证时,要注意审查房屋产权来源。凡是在1983年12月17日以后购买、受赠的房屋,未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应到财部门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
六、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