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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何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1998-07-27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8]7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和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工作由征管
机构负责,请各市及时将有关服务厅建设、管理、考核等事宜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改善征
纳双方关系,创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纳税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面向社会和纳税人的窗口,应具有齐备的办税服
务功能,良好的纳税环境。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要遵循庄重、大方、功能齐全和报经省局批准的原则。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一般应建在所属服务区域半径的中心创带,能为纳税人提供
必要的通讯设施和配套的停车场所等便利条 件。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工作间和接待间两部分。工作间与接待间的面积比例一
般为1:5至2:3。
  第五条 工作间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微机配置数量为500户/1台,并实现厅
内区域联网。
  第六条 接待间要设置政策公开办税内容,要设置触摸查询屏,规模大的还可设
置电子显示屏,以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纳税知识和所需信息。
  第七条 服务厅要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办公用品,方便纳税人办税。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要设有防盗防火设施,有良好的采光照明设计。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具备办税功能,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
务都能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一般应设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
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涉税文书等窗口。有条 件的还可请银行设置税款经
收处。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通常一个窗口为一个工作岗位。
要以岗定责,以岗定人,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制度要上墙公布并建档
备案,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二条 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应是相对独立的办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责厅
内各项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人要在厅内设置办公地点,及时处理大厅征纳事宜。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按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使用统一的
税务文书,严密传递手续,做好与管理、稽查工作的衔接。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信息数据处理中心,因此,办税服
务厅必须按统一要求认真录入征管信息和数据,提供准确、可靠的征管数据。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限时办税制度。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宜,只要手续
齐全,税务登记要在30日内办完;纳税申报,当日一次办完;发票领购,即时办理;
税务咨询,即时答复。如遇需要请示后才能办理或解答的事项,要向纳税人解释清楚,
并承诺办理的时限。
  第十六条 对办税服务厅实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要求:对实行按帐征收的纳税
人,征期申报率、征期入库率均需达到95%以上;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征期
申报率、征期入库率均需达到93%以上。对实行按帐征收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
的纳税人违章处罚率均需达到100%。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
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实行税收法规公开、岗位责任公开、办税程序
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办税时限公开、违章处罚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社会监督公开。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遵守行为规范,使用文明语言,坚持微笑服务,
做到百问不厌。
  第十九条 所有正式工作人员要着装上岗,佩带标志,不迟到、早退,不串岗脱
岗。
  第二十条 要爱业敬岗、公正执法。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税收和
财务会计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本领,坚持依法办事,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一条 广泛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
厅”活动,使办税服务厅成为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窗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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