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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7-22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8]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省属各进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税专[1998]9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包括外省、市的二级企业,以
下简称货代企业),要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待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书》于1998年
8月10日前到当地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薄》及《发票购印用存登
记薄》。以手凭《发票领购薄》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
代发票)。
  二、货代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外经贸厅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由省辖市地税局统一监督管理。
  三、货代企业每半年申请领购一次发票,每次领购货代发票时,必须经当地省辖
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省外经贸厅凭省辖市地税局发票管
理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及的数量发放贷代发票。
  四、货代发票使用后,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进出口货
物的国际运输费用结算必须凭《通知》规定的货代发票。各市外经贸局(委)配合市
地税局做好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各市地税局要在年底以前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确保贷代发票的使
用在1999年1月1日全部到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送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
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
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
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
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
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
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
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
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
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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