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在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考核评比中,我省地税系统被评为“1997年度
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对此项工作进行考评。最近总局
政策法规司印发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即国税法函[1998]26号)。
现转发给你们。为了在1998年度税收执法检查考核评比中取得好成绩,再提出以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单位应严格按“检查考核标准”认真完成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做好接受省
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认真做好统计表的填报,要求数字完整、真实、准确。各阶段检查资料、统
计表须保存完好,以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3号文件规定的
“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统计表”(附件1)和省局冀地税法函[1998]2号
规定的执法检查表按要求一并上报。
3.认真做好执法检查总结。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执
法检查总结务于8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4.对今年的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比。今年执法检查结束后,省局将组织对各单
位进行检查验收,鉴于总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规定的比较详细,省局将
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对各单位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出执法检查先进单位,
并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国税法函[199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一、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
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问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
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
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对直属机构的自
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
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
30%。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
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
检查单位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
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列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5.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核对事
实,听取意见;并应向组织检查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
1.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全部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不得隐瞒。
2.对问题应深入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的对策。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少征的税款必须及时补征入库。
税款的入(调)库率、违规文件的纠正率是考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指标。
4.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应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
(四)检查总结报告
1.各地应按照总局要求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机关应按时(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
2.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检查总结报告应内容全面、详实清楚,包括
检查组织情况、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整改情
况、改善税收执法状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以及报表等。
3.检查组织工作和自查、重点检查工作方面应有总体情况。各地好的经验和作
法应概括上报,并举典型事例。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问题性质进行概括和分类,每一类问题均应举例。问
题及其整改情况必须有数据,既要有总数据,还要分类数据。
5.报表必须如实填列。表中各项目的填写应清晰、规范,符合要求。执行违规
文件影响收入的数据,应在报表中一并反映。
二、考核评比
总局将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每年评选出省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
并予以通报表扬。
省级税务机关也可参照此标准,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制度,对省以
下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执法检查的考核评比。